保密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在缔约过程中,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赖往往会向经营者提供一些不为局外人所能了解到的情况,诸如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和商业秘密。当合同不能订立或无效时,经营者可能利用这些秘密或泄露这些秘密。因此,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知晓的消费者的秘密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或不正当利用这些秘密。某地一当事人委托某律师代理诉讼,因为某种原冈,委托人解除了委托,该律师于是将其所知道的当事人的情况告诉了对方当事人,使委托人败诉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律师赔偿损失。法院依《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该律师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该律师进行了处罚。保密义务作为商业交往中一项最基本义务,为各国立法和判例所肯定,我国《合同法》等43条亦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沦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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