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以下10项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得商品或者服务得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复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得真是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得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得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得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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