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李小霞一家在四川省某市一酒店就餐。结帐时向服务员索要发票,酒店以“发票已用完,改天再来补”为由未提供发票。两天后李小霞又到该酒店消费,并索要两天前消费的发票。酒店立刻翻脸,以“当天消费当天开票”为由仍拒绝开具发票。李小霞认为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要求酒店提供发票(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余倩:目前,为避税很少有商家自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只有当消费者主动向其索要发票时才会开具发票。而在一些餐馆吃饭,在副食店、小商店等场所购物要发票更难。商家的这种行为使消费者不能明明白白消费,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会导致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本案中,酒店拒绝提供发票,逃避税收征管,违反依法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向李小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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