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擅自提高折旧率消协调解获赔偿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2007年3月14日海林市消费者汤女士来到了消协讲述了发生在她身上的一件闹心事。
消费者于2004年12月7日在海林市某家电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670元的洗衣机,使用不到一周就发现“定时器”坏了,消费者马上找到商家进行维修,但维修时商家给更换的“定时器”并不是原厂的配件,消费者也没有介意。后来又使用了一段时间,发现洗衣机打缸,又找到商家给予维修,这样直到2006年12月份,洗衣机多次出现故障经常维修,现在大波轮又坏了,消费者认为洗衣机已经没有维修的价值不能正常使用了。因此,要求商家给予折价换一台新机器,但商家的折旧率是按每日0.07%折旧的,洗衣机只能折价130元钱,消费者认为折价太少无法接受,多次与经营者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好到消协前来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也承认多次维修的事实,该机符合退换货的条件,但经营者制定的折旧率每日0.07%没有依据,属于自定标准。依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折旧率应为每日0.05%折旧。这样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达成了协议:由经营者给消费者洗衣机的折旧费用280元整,洗衣机归经营者所有,消费者可以在该商场选购一台其它品牌的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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