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先合同关系中的协力义务,主要指不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的义务。在磋商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寻找到新的合作伙伴、提出新的条件和发现更优惠的价格,等等。对十一个真心交易的消费者来说,当他愿意作㈩承诺时,会尽力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些准备工作,如为签约准备条件、向银行贷款、联系运输工具等。如果经营者随意中断磺向或故意拖延使合同刁;能成立,无疑会使消费者的缔约成本提高,甚至使其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因此,各国大法和实践大都肯定对无理拖延签约或终止谈判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澳大利亚,一家公司因避免合同订立而示意其法律顾问故意拖延,被法庭判决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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