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经营转让,做好善后工作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近来,随着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各种经济活动受到影响,不少门店经营不善导致关闭或转让,售出的消费卡善后处理不当,引发各种消费纠纷。消费者赵女士在一家美容店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使用了几个月后该店发生店面转让,在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把购卡的消费者全部转让,由于转让过程中对消费者购卡消费余额计算发生失误,美容卡消费金额超出认定金额,导致消费者到转让后的店消费时不让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与店方交涉,受让方和转让方双方相互推委,转让方后来提出一种解决方案,把卡内余额购买公司的产品,这个方案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坚持要求退款。消费者投诉到长宁消保委后,我们与转让方总公司联系,得知转让方公司是总公司的加盟店,总公司与加盟店的关系只是产品的品牌授权及技术指导等,在经济方面相互独立,总公司只能起协调作用,对加盟店没有约束力。转让方只同意出售产品抵扣卡内余额,不接受其它解决方案。消费者如果不接受此方案,只能选择其它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例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经营,经营者现把店面转让给其它经营者经营,必须按照约定为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现不能提供服务就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款,不能强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方案。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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