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发展,各航运公司的租船营运也越来越普遍,本文是想通过对期租和程租两种情况下,有关“安全港口”的责任期间及责任归属等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与各位船长和同行达成共识。
在期租和程租租船合同中,通常都会订有关于装卸港口(或泊位)的选择条款,要求租船人必须提供安全港口或泊位。即使合约中没有明确订明该条款,法律上亦认为对于选港方来说,该项保证安全的义务也不可以免除。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法律默示的义务。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认为是安全的港口或泊位呢?在期租和程租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安全港口的法律解释等都存在各自不同的争议。因此,确定安全港口的责任期间和责任归属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安全港口的含义
(1) 安全港口所谓的安全,是指对于合约中的船舶,在其特定的条件和情况下,保证在挂靠港口或泊位期间,其政治上和地理上的安全。所谓政治上的安全,是指港口所在地发生叛乱、战争等阻碍船舶进出该港,或者当地政府命令禁止船舶进入等,是属于政治上的原因,导致港口变为不安全的港口;所谓地理上的安全,例如航道或泊位水深情况、水面至跨越航道上的悬空物(如大桥、高架电缆)之间的高度是否足够该轮通过,船舶能否始终处于漂浮状态,是否有足够的回旋余地,航道是否有沉船或其它物体会损害船底,是否可以安全的靠离泊位和安全的进行装卸货作业等这些问题, 都会影响港口的安全性,也就是地理上对港口安全的要求。在以往的判例中,曾有权威法官给安全港下了一个定义,我们可以作为借鉴: “一个港口是安全的,除非是在和约项下有关的时间之内,该轮在没有遇到特殊的情况之下,无须面对一些即使有良好船艺亦无法对付和避免的危险而能抵达、使用及驶离”。即每一个港口在自然状态下可能存在的危险都构成该港的不安全性,除非是偶然的特殊情况。所以,为了保证选定的港口是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对于有决定权的责任方,就应该合理谨慎地行使该权利,尽量克服、消除这些危险。
(2) 法律上认为一个港口可能是条件上的安全港口,例如从地理、气候或者其它自然因素方面考虑,该港口可能属于安全港口,但仅仅是可能而已,在实际情况下,一个港口或泊位是否满足安全港口的要求,应该针对租约中的具体船舶进行判定。一个航道水深受限的港口对于不受吃水限制的船舶而言属安全港口,而对于吃水受限的大船可能就不属于安全港口;再如某些港口,没有冰冻的时期是安全港口,而在冬季结冰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就变成了不安全的港口。即安全港口的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和条件性,其条件是根据合约中的具体船舶情况和环境情况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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