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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旅游中的安全保证责任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2006年3月6日,吴某某夫妇与H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马尔代夫豪华4晚6日游。3月20日二人抵达马尔代夫开始度假。22日上午,吴某某在酒店边上的海滩浮潜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既没有提供领队导游服务也没有对在该地浮潜游泳的注意事项进行警示、说明。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父母赡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未推荐意外保险而致的保险利益损失等共计120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马尔代夫4晚6日自由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该“自由行”的含义是吴某某夫妇在旅行社安排好住宿、机票、餐饮的条件下,自主选择旅游项目的一种方式。因双方并未约定领队及导游服务,故吴某某夫妇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呈不特定状态,作为旅行社是无从知晓、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旅行社应承担的是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证义务,对于吴某某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特别是吴某某作为成年人,在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中,自身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虽然吴某某有深水合格证,具有在一定深水领域中游泳的相关资格,但在海洋中游泳、浮潜比之具有更强的危险性和不可知性,对于掌握一定游泳技能的吴某某来说,应比常人更加小心与谨慎,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吴某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出现了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考虑到,马尔代夫作为印度洋上的岛国,到该国游览大部分项目都是与海上项目有关,对于旅行社来讲,在宣传其游览价值同时,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提醒他们要注意人身安全,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旅行社在审理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方面的提醒义务。故H旅行社的服务在此方面存有缺陷,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决H旅行社赔偿142582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旅行社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吴某某夫妇实际是自由行的旅行方式,在其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本案旅行方式之下,H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H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告知和特别的警示。但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仅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加之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某某死亡的重要因素。故一审法院确定H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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