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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多次未记录,包换权利险剥夺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9月初的一天,消费者杨女士忧心忡忡地到普陀区消保委投诉称:2008年9月20日购买的一部天语牌手机,前前后后在天语手机特约维修部共修理了四次,眼看“三包”期届满,但手机还时不时地出故障。最近听朋友说,手机在三包期内多次维修仍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调换。为此,杨女士满怀希望去商家咨询并提出调换要求,商家则以保修卡上没有维修记录,则以无多次维修证据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杨女士又去天语手机特约维修部交涉,该维修部只表示有质量问题可以帮助再检修一次,并以种种理由拒绝出具维修记录证明。眼看就要出保修期了,杨女士心里“老哇塞”。情急之下,想到了消保委。
    接此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最终在特约维修部的电脑台帐中,证实杨女士陈述的维修次数属实。对“三包”维修为何不在消费者的保修卡作记录的问题,该特约维修部竟称,他们电脑里都记录在案了,所以在报修消费者的报修卡上就不作记录了。
    对该特约维修部的上述辩解,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严肃指出,对包括手机在内的部分商品实行“三包”,是国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义务人应该按规定为消费者调换同样的产品。而在产品报修卡上标注每次的维修记录,属于“三包”义务人向消费者出具获取这项权利的证据证明属性。因此,维修义务人无权作取舍选择。在本委的调解下,根据手机已修理了四次的事实,特约维修部开具了检测单并直接为杨女士调换了一部同牌子同型号的新手机,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在消保委的帮助下最终得到了维护。
    点评:“三包”期内的维修记录,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依法保障在产品二次维修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产品,获得对产品调换、乃至退货权利的有效凭据。获取维修记录,是报修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维修企业内部完备的台帐制度,不能替代向报修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的义务。消费者也要在修理时主动并坚决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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