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消费维权>经营者义务>
电脑多次修 “三包”落实难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一款维修三次笔记本电脑,在卢湾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纠纷得到化解。
    2009年10月19日,消费者潘先生到卢湾区消保委诉称:2007年5月,他花费8700元为刚踏进大学的儿子购置了惠普的一款笔记本电脑,断断续续维修了三次,保修期没过几个月,电脑又一次罢工,无奈只得再送修。维修部同意这次给予免费,但修好后,只同意保三个月。消费者无法接受:认为8000多元的电脑连孩子大学毕业都无法陪伴结束,这电脑质量实在太差!
    潘先生手中的维修故障单显示,最后一次更换主板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电脑厂方随附的三包证明是:二年送修。看起来厂方的三包比国家规定的一年保修更有利于消费者,但通过与维修部联系,他们却表示:二年送修表示给予维修,并不代表保修期为二年,还说,另有一处注明厂方三包若与国家三包不一致,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故三包期只有一年。如今该电脑已过三包期,免费维修已经是做了最大让步。
    消保委指出:即便是按国家三包规定,保修期内消费者维修单上三次都是主板故障,是符合换机条件,为什么在保内不给予换机处理?维修部则表示:因消费者没有提出换机要求,只提出维修,是消费者自动放弃权利。
    消保委不同意维修部的说法,指出维修部是熟知国家三包规定的,应当自觉落实三包规定,如果维修部向消费者提出可供调换和维修的两种方案,而消费者自愿选择维修,这是消费者放弃调换的权利;如果维修部未明示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消费者又不知情,维修部仅实施不利于消费者的维修,实际是免除自身应负三包义务的行为。
    《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明确:整机三包有效期一年、主板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两年。第十三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后经调解,维修部同意主板免费维修两年,消费者表示接受。
    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送修产品时,先要熟知其性能,同时要掌握其三包规定,不了解情况可上网查询,别到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作为商家应诚信为本,在消费者外行的情况下。应作出友情提示,明示三包规定,切勿玩文字游戏来坑害消费者。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