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手机修了又修 求助消协一举退货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2004年9月7日消费者赵某在绥芬河市某通讯器材商店购买价1100元的海尔手机一部,9月15日、9月25日手机接连出现性能故障,经销商分别给予免费修理,10月3日手机第3次出现故障,赵某要求经销商退货,遭拒绝,10月20日赵某将此案投诉到了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
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后当即与经销商取得了联系,经销商承认上述情节属实,但以消费者的手机已经使用一月有余,现在退货自己将蒙受损失为由表示难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市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手机三包规定》第13条、第19条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指出:手机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调换新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予退货,同时解释说:“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以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折旧费”。打消了经销商的顾虑,并在此基础上主持了对本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二、消费者支付折旧费150元。双方握手言和,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办案手记:经营者不肯为消费者退货的原因是怕自身遭受损失,这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做法,市消协在严肃批评经营者这一错误做法的同时,向其作了耐心细致的法理解释,难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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