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广告法律>广告发布>
发布“太平人寿”广告起纠纷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

  “南昌慧生”与“江西逐日”均称对方违约,原告律师质疑“太平人寿”出具函的真实性

  23日,南昌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南昌慧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慧生”)诉称,江西逐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逐日”)违反合同,不支付剩余的广告发布费8万元。“江西逐日”进行了反诉。庭审中,“江西逐日”提供了两份盖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章的函,以此证明“南昌慧生”在今年4月份之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南昌慧生”则出具了今年2月28日媒体的一则报道,报道中恰好有“太平人寿”的灯箱广告。

  “太平人寿”出具的函

  发布“太平人寿”广告起纠纷

  2008年12月5日,“太平人寿”和“江西逐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太平人寿”委托“江西逐日”发布太平人寿的广告。广告发布总费用为24万元。日期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6月16日,具体发布起始时间以广告画面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而在此之前的2008年12月2日,“江西逐日”与“南昌慧生”签订媒体租赁合同,“江西逐日”委托“南昌慧生”发布广告,“江西逐日”租用“南昌慧生”拥有经营权的中山路(东湖区一侧)人行道旁立柱灯箱广告媒体,租期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6月16日止,广告费用是10万元。

  “我们承接了太平人寿的广告发布。”原告“南昌慧生”朱姓负责人说,2008年12月20日左右,画面安装完毕后,他通知了“江西逐日”的冯传磊查看,并已同意验收。今年2月19日,他应被告的口头申请,变更广告画面,其中材料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8694元。但被告除依合同给付2万元定金后,至今未按合同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后,仍未按合同给付。2009年6月26日,“南昌慧生”向法院起诉。

  “江西逐日”称灯箱广告质量问题严重提出反诉

  “江西逐日”则认为,“南昌慧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发布广告。2009年4月,“南昌慧生”进行广告画面的初步安装后,“江西逐日”当即派员赶赴广告发布现场,经过现场查看,发现制作安装的灯箱广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部分的灯箱不亮灯、灯箱灯片破损等。“江西逐日”立即通知“南昌慧生”整修,整修完成后再验收。然而“南昌慧生”在接到整修通知后,却拒绝履行检修及维护义务。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