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违规广告发布的责任承担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次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日,王某在被告A公司的一家门市店内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香烟,拆开食用时发现烟盒内的广告插片上使用了一段关于国家已故领导人童年典故的文字介绍。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A、B两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并按货款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被告B公司的委托,本所唐建辉律师认为:
1、 B公司生产的香烟广告内容是关于某已故国家领导人少年时在家乡的生活事实,并没有对商品质量进行夸大,也没有虚构商品价格,不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并非虚假宣传。
2、 该插片广告置于香烟包装之内,原告购买该商品与该广告宣传不具有因果关系,并未对消费者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3、 原告与被告B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因合同引起相关法律责任。
4、 事实上原告已经将购买的香烟全部吸食,并未给原告造成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5、 B公司生产的涉案香烟内的插片广告发布有违我国《广告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规宣传仅应承担违法发布广告的行政责任,且已经受到有关工商主管部门的处罚,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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