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诉重庆西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系重庆市首例因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广告信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其成立于1992年,原名重庆市商标事务所,2002年改制后更名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在户外、报刊上大力宣传、推广“西南商标”。2002年,原告在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相关服务项目上注册了“西南”商标。2003年,原告网站“重庆商标信息网”更名为“西南商标”网。2005年起,原告办有内部刊物《西南商标》。 “西南商标”经原告多年辛苦经营和大力推广、宣传,在西南地区商标代理行业和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与原告经营范围基本一致。2005月12月2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重庆网”上擅自使用“西南商标注册”字样,并在该网页上公布其联系方式,公然冒充原告进行商业活动,大肆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了消费者误导、混淆,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利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重庆服务网和《重庆晚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在重庆网上确实有西南商标注册字样,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信息是由被告直接发布的,也没有提供被告委托该网站发布信息的证据 。2、原告的业务量的下降与信息的发布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西南是一个方位词,不是特指, “西南”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4、重庆市商标事务所分立后成立西南、西田等40多家商标代理公司,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享有的知名度不能延及西南商标事务所。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三点:1、广告信息是否是被告委托他人发布;2、原告的诉求是不正当竞争,字号权还是商标权;3、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与重庆市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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