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资费,是指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2、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3、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4、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5、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或者服务项目擅自设立收费标准;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搞不正当竞争;
7、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8、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以规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申请予以制止。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和电信服务项目外,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电信资费的权利。对于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四)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标明电信业务的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项目等情况。
(五)经营者在接受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资费的依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计费系统数据、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
(六)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经营者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电信资费。
(七)经营者有权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调整建议及调整方案。
(八)经营者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新的电信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方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电信资费监测所需各项数据。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成本、业务量、收入等资料。
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费情况。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研究部门进行电信业务成本调查时,经营者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