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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更衣室被窥 经营者应予适当补偿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近日,消费者金小姐来徐汇区消保委述说她最近在某健身中心更衣室被窥的尴尬事。
案由
金小姐诉称:2009年4月17日下午,消费者去健身中心健身,当天下午健完身在女更衣室里听到一声尖叫,消费者随即看到有一男子闯入女更衣室,当时消费者全身裸露,惊慌失措,现要求健身中心赔偿精神伤害。
调查
接到此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前往健身中心实地查看,发现女更衣室处在一堵墙岩的拐弯处,入口处并未有任何帘布或门,而女更衣室又与操课、器械健身场相连,第一次来此的人的确有可能不小心勿闯。事发后,健身中心已经在女更衣室入口处张贴了醒目告示,并对入口处周围增加了栏护措施。
调解
金小姐认为,有男子闯入女更衣室,肯定是管理不严所致,因此,要求舒适堡给予赔偿。又鉴于她是终身会员,每月仅需支付88元器械使用即可享受健身服务,金小姐要求免除其1年半的器械使用费作为补偿。
该健身中心中国区域负责人沈小姐表示,有男子闯入实属意外事件,健身中心不应承担责任,考虑到消费者心情,同意免去金小姐3个月的器械使用费以示安慰。
我委认为,健身中心在金小姐被窥时,更衣室入口处并未有明显区别警示和栏护措施,并未完全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义务。我委建议经营者除对消费者表示安慰外,增加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健身中心表示不同意,我委终止调解。现消费者已聘请律师,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纠纷。
评析
隐私是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无关的、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权利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不为他人非法妨碍的权利。女性的身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如受到侵犯,对人的心理精神必然会受到相应影响。我委认为本案中的消费者金小姐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隐私在健身中心更衣室中不被异性所窥视的权利。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健身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措施保障更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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