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投诉反映: 2008年9月27日,向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购买了某厂生产的品牌轿车壹辆,价值86800元。10月7日,他满心欢喜地将车辆开回安徽省安庆市上牌,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时,电脑显示“出厂日期小于公告日期”而不能上牌,经向车管所工作人员了解,这款车型在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日期是08年7月2日,也就是在此日期以后生产的车辆可以上牌,而这辆车的出厂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小于公告日期,致使电脑无法操作上牌程序。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告知只有更换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即更改出厂日期、更换出厂铭牌)才能够办理上牌手续。
于是,唐先生焦急地致电某生产厂商说明情况,该公司王经理说把车先开回上海,更换合格证后再去办理上牌手续。经过一番周折,唐先生终于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好了牌照,于是就与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商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支付第一次去安庆上牌的来回过路费、汽油费共计1500元,结果均遭无理由拒绝。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唐先生只有请求消保委的帮助。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事实经过并无异议,销售公司也承认是由于生产日期小于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日期的原因导致消费者不能上牌的,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某汽车销售分公司的严先生以“厂家说不承担,我们也没办法”来回应消保委,经工作人员再三做工作要求开展调解,结果同样遭到无理由拒绝。
后在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的协调下,经销商自知理亏,此案才得到解决,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500元。
点评:当你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肯定不会去担心这辆车能不能上牌的事,因为它是合格的。可消费者唐先生却有了一次拿着《合格证》而无法上牌的经历。经销商如此对待消费者真不可思议。难道是消费者唐先生在购买这辆车时有过错而导致商家不予承担责任吗?还是他购买光车自己上牌,商家就可以不闻不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重要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上牌以后,才能开始正常使用。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者有义务也有必要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消费者的损失,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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