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消费者王先生今年6月15日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看房时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内有大面积水渍,中介人员看见后称房屋内的水渍隔壁装修造成,与本身质量无关。对此王先生信以为真,便同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并支付了意向金10000元。然而事后王先生从物业公司处得知房屋内的水渍竟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且短时间内无法修复。得知真相后王先生十分气愤,要求中介公司解除居间协议并退回意向金,可没想到中介公司竟“倒打一耙”认为王先生违反约定,意向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除此之外还要收取5000元中介服务费。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王先生投诉至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宝山区消保委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我委表示消费者虽然签订了居间合同,但是中介公司在介绍房屋时未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了误导,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多次沟通调解,中介公司最终同意退回消费者8000元意向金,投诉就此告一段落。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点评:
现今许多中介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取中介费用,将自身服务及待售房的状况说的十全十美,而等消费者支付了定金或者意向金后就会发觉其实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此时消费者如果要求解除协议,意向金或定金就会变成了“违约金”而落入他人口袋。专业知识的缺乏、契约意识的薄弱以及强烈的购房欲望,这些都让某些黑中介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服务前就应开始自我保护,如果等到纠纷产生再想维权就已经是“亡羊补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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