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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罐15公斤液化气,竟有4.5公斤废气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日前,家住嘉定区马陆镇赵先生来信反映,他家在某液化气供应站购买的液化气,一是短斤缺两,按照一罐15公斤装的液化气,正负误差0.5公斤,加上空罐16.5公斤,总重量为31.5公斤左右,但有时一罐液化气只重28、29公斤;二是燃烧时间太短,燃烧到最后总有1—3公斤液化气无法燃烧,最多的一罐有4.5公斤。赵先生多次与销售商交涉无果,遂向嘉定区消保委投诉。
    经消保委调解销售商同意补偿7公斤液化气。但赵先生认为,目前液化气主要销售给农村居民,这实际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如果一罐液化气平均少用2公斤,每罐按照78元计算,每户每月用一罐计算,每月要多支出10.4元,全年要多支出124.8元,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实行换罐时重新过磅,按照实际使用数退差额。
    消保委工作人员从燃气管理部门了解到,他们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液化气燃烧不尽的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到了冬天,这种现象更为严重,但是目前行业还没有制定退款补偿差额的规定,他们也无能为力。造成原因:一是钢瓶使用时间太久,造成锈蚀,产生沉淀物;二是燃气质量差;三是气候。冬天温度太低也会产生燃烧不尽的现象。
    液化气的使用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民生问题,还主要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销售者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保证商品计量准确性,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第十条,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在销售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行政有关部门,加强对液化气销售部门的监督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一要检查企业的进货渠道,保证液化气的质量;二要求燃气销售部门必需配有公平秤,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要制订相应的措施,目前尚未制订相应措施之前,应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实行补差,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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