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义务商家承担责任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次
消费者吴某于2008 年11 月20 日,在宜兴市某商场为其儿子购买一双“阿迪达斯”高档运动鞋,价款为358 元。但在穿了5 天后,就发现其鞋底严重磨损。以商品质里问题为由向宜兴工商局123 巧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中心申诉,要求商场退货,并承担经济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的消费者误消费行为消费者是以满足生活需要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等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满意的选择。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真实信息,这是《消法》 规定的法定义务。
- 上一篇:价格“标实不符”应退款
- 下一篇:专用化肥使用说明要清楚 损害农民利益找你赔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