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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煱 例

    职工吴某根据市某职工医院电视广告的宣传前往该医院就医治疗牛皮癣。皮肤科医生黄某查看了吴某的病情后,称要根治需两个疗程,收费为1300元。吴某当即支付了1300元。黄某为吴某打了一针,给了一些口服药,嘱咐吴吃完药后再来。数日后,吴某前往该院接受第二个疗程的治疗,岂料黄某已人去楼空。吴某去找医院领导要求赔偿,医院领导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赔偿。原来,该职工医院经别人介绍与外省游医黄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租给黄某二楼的一间房坐堂行医。在此期间,黄某以该职工医院皮肤科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多次作广告,声称其治疗牛皮癣有特效。但合同期限未满,黄某在捞了一把钱后即不辞而别,医院也无从查找。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医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熎 析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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