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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的背后
时间:2016-05-27 10:49 来源: 映象网 点击:

    刘某和丈夫周某结婚30余年,婚后双方生活稳定、感情基础稳固,并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15年2月,周某以政府欲征收高额房产税为由哄骗刘某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和汽车归周某所有。后来,周某趁刘某旅游在外,留下一封信便带走了五万元现金、房产证、物业资料、车证等贵重物品去了美国。后经证实,周某早在2013年就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并于2015年12月在美国产下一女,周某同她们共同生活。
  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拆掉一个家庭,就能多收获一套房子。受房贷政策影响,实践中出现了上面所谓的“中国式离婚”即假离婚的现象。
  那么假离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假离婚后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
  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领证即解除婚姻
  假离婚,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说来,夫妻双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之后再复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假离婚的夫妻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最大风险即假戏真做
  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就是“假戏真做”。因为按照夫妻双方当初的设想,双方在假离婚的目的达成后是要复婚的。但人心隔肚皮,即便是夫妻,也有看不透的时候。实践中,不乏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其实是真的想要离婚,提出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另一方的配合。当目的已经达到,对方满怀希望提出复婚时,却被无情拒绝,说好的复婚就这样不了了之。没办法,婚姻是自由的,人家不想复婚了,可是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3
  财产问题易引发争议
  在假离婚案件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还是财产问题。对于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归一方所有。可当双方最终并未复婚时,另一方无疑会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人生就像一场戏,因为有缘才相聚。相扶到老不容易,是否更该去珍惜。”假离婚的风险很大,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毁了整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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