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宁围镇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秋霞,该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童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倪永泉,男,汉族,1937年9月4日出生,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高级工程师,住衢州化学工业公司滨江44幢402号。
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9日做出的第78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4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杭州萧山南方化工设备厂(简称南方设备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侯秋霞、柴爱军,第三人南方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倪永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9月24日,第三人南方设备厂针对原告中兴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绕带式全塑反应釜”的第00206171.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2月9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844号决定,认为: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绕带式全塑反应釜,包括圆桶形容器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容器本体为塑料材质,容器本体的外壁上沿圆周方向紧绕有塑料带,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所述的塑料带与容器本体熔接为一体”。将证据2和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较,存在下列区别:(1)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邻的塑料带紧靠排列,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该特征;(2)证据2中带条是用带夹固定在塑料壳上的,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条是熔接在本体上的。通过上述比较可知,证据2没有完全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因此证据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证据2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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