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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10-05-18 17:35 来源: 点击:

  原告朱永顺,男,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男,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国彦,男,汉族,51岁。

  原告朱永顺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朱国彦颁发上国用(2005)第26064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9月17日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永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朱国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月3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朱国彦颁发了上国用(2005)第26064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朱国彦;坐落:蔡侯路中段南侧;地号:8;图号:0601;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49.5平方米;东西宽:11.50米;南北长:13米;东至:刘×;南至:贾××;西至:过道2米;北至:崔凤莲。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递交的事实证据有:1、2003年3月10日上蔡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证明;2、1995年1月24日汝南县殡仪馆火化证明;3、2003年8月31日上蔡县卧龙岗殡仪馆火化证明;4、朱明勋上国用(1994)字第2606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一套;5、2005年11月28日申请书;6、2005年11月28日公告;7、2005年11月29日票据(朱国彦);8、土地登记申请书;9、现场勘察通知单;10、地籍调查表;11、2002年7月22日票据一张;12、2002年7月23日票据一张;13、朱国彦、崔凤莲常住人口登记卡;14、土地登记卡;15、业务办理流程表。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3、《土地登记规则》。

  原告诉称,第三人系原告的父亲。原告年幼时,父母离异,原告是由爷爷朱明勋、奶奶崔凤莲扶养成人的。原告的爷爷、奶奶除居住的住宅外,另有一处宅基,面积149.5平方米,1994年被告颁发有第2606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爷爷名下,2002年被告又换发了新证。1994年12月份,原告的爷爷去世。1999年1月5日,原告的奶奶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立下遗嘱,将属于她和爷爷的房产、宅基遗赠给原告,并指定原告的二姑朱贺玲作为遗嘱执行人。原告当时在部队服役,并不知此事,原告的奶奶、二姑也没有将此事告知原告。2003年农历7月份,原告的奶奶死亡。2009年8月份,原告的二姑才将奶奶的书面遗嘱交给原告。原告行使房地产方面的权利,第三人确予阻止。2009年9月9日,原告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才知道在2005年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的不真实的手续,已将原告爷爷名下的宅基管理使用权变更到第三人名下。综上,被告违法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根据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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