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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 行政纠纷
时间:2010-05-18 17:35 来源: 点击:

  原告李日政,男,汉族,1944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街河口下8-1-1号。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荣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 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萍乡市龙骧瓷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下埠镇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鑫,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泽雄,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日政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8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85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3854号决定的相对人萍乡市龙骧瓷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日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良、翟存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荣彦、耿 博,第三人萍乡市龙骧瓷厂委托代理人黄泽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18日就申请号为 98305632.3、名称为“轻瓷梅花环填料(Qc9818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作出第3854号决定,在该决定中被告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本案第三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6月3日,申请号为91302832.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公开出版物。

  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可以看出,该轻瓷梅花环填料的中心为一带筋的圆孔,环绕着该中心孔有6个带筋的圆孔,该俯视图大致呈现为一六角的梅花形。每一个梅花形“花瓣”的顶端均向外突起,形成一个尖部,在每一个尖部的两侧都具有一个矩形的突起部。该瓷环的一个底面为平面状,另一个底面则存在突出部。

  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也是一个梅花环填料,从侧面看该梅花环填料的形状与本专利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俯视图的形状略有不同:对比文件中的瓷环包括一个中心圆孔和6个外围圆孔,每个圆孔均不带筋,而本专利的每个圆孔中均带筋。

  梅花环填料在使用时从两个侧面给人以视觉效果:一个是填料环的侧面视觉效果,另一个是填料环的正面视觉效果。从侧面看,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完全相同。从正面看,两者的总体形状是相同的,都呈现一六角的梅花形。由于存在这些共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是相近似的。本专利比对比文件多出的7条筋均位于填料环的内部,它们对该填料环的总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这种差异仅属于该填料环局部结构的差异。被请求人所称的“正六角形”的存在是由外围的6条筋组合而成的,给人的视觉效果并不明显,并未产生实质性区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梅花环填料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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