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顺全,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145-14号。
原告李容华,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锦湖路17号2幢2单元6-1。
原告刘支福,男,汉族,1942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180号。
原告潘先芬,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支巷1号2幢5-1。
原告周家国,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胜利路李家弯3号。
原告张德珍,女,汉族,1921年12月20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胜利路34号2-2。
原告刘云琴,女,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街道。
原告马顺学,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鞋村9组。
诉讼代表人马顺全,身份情况同上。
诉讼代表人李容华,身份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杜亚丽,女,汉族,1952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退休干部,住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2号3楼2号。
委托代理人姜祥川,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址同李容华。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区长。
委托代理人钟志权,该府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重庆巨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奇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42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世伏,重庆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詹大录,男,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巨奇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44号6-1。
原告马顺全等8人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05-30号《关于解决双龙大道142号危房改造重建后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30号会议纪要”)》的第二条第(一)项一案,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巨奇公司、詹大录与本案被诉会议纪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追加巨奇公司和詹大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6年11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顺全等8人的诉讼代表人马顺全、李容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亚丽、姜祥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志权,第三人巨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道木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世伏,第三人詹大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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