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诉讼>一审行政案件>
“天下第一刀" 专利行政案
时间:2010-05-18 17:35 来源: 点击:

  由于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专用指挥刀而备受关注的“天下第一刀"专利行政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天下第一刀"专利无效决定。

  该案原告沈从岐(中山宝剑厂厂长)、沈俊(沈从岐之子)系“天下第一刀"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被中央军委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天安门国旗护卫队等军队专用指挥刀,影响广泛。其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书,将被告专利复审委和第三人叶新华诉至法院。

  “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是2001年4月授权公告的。针对该专利,第三人叶新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无效宣告申请人叶新华也是刀具生产人。2004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决定,认为该专利与沈从岐1994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沈从岐认为,自己所拥有的“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与“中山宝刀"相比,在技术要求、使用性质和使用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天下第一刀"是用于军用,并非商品,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区别特征在于,“天下第一刀"手把与护头间过盈配合,而“中山宝刀"未就手把与护头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给予明确限定。法院认为,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过盈配合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制作作为礼仪用品使用的指挥刀时,普通技术人员为达到指挥刀结实、耐用,克服强大剪切力的要求,在现有几种惯用技术方案中选择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一中院还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另一区别特征在于防脱装置上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普通技术人员选择定位防脱结构属于常规设计,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故“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据此,一中院作出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