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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专利行政纠纷案
时间:2010-05-18 17:35 来源: 点击:

  原告李丽敏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的第75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7545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昆山康勤精密阀芯有限公司(简称昆山康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敏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祁轶军、杜微科,第三人昆山康勤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瀚浓、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8日,李丽敏针对昆山康勤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拨杆式心轴陶瓷片结构改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3220598.8,简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9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545号决定,认为:

  1.证据认定

  昆山康勤公司对李丽敏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为2003年12月24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文件1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充分公开

  李丽敏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作出清楚的描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拨杆式心轴陶瓷片结构改良,将龙头把手扳向左侧时为热水出水,将龙头把手扳向右侧时则为冷水出水”。换言之,本专利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改变上切控阀的切控槽的结构形状来克服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容易将使用者烫伤的技术问题。由于只需对切控槽的结构形状作出改变,而无需对阀芯的整体结构作出大的改动,因此可以降低该产品的改造成本。至于该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操作或配合关系已经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完全可以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现其发明目的,达到其预期效果。

  3.关于必要技术特征

  李丽敏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未对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作出限定,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切控阀(44)的底面设有切控槽,下切控阀(45)上设有二进水孔(451,452)及一出水孔(453)”和“所述的上切控阀(44)的底面与下切控阀(45)的顶面相接触并滑动连接”已表明了切控槽的位置及其与进、出水孔的配合关系,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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