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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有差异 房产公司有责任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2006年5月,消费者程某等人向云和县消协投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问题,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在房屋交付时的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而开发商却要求购房者全额补交面积差额部分的房款。县消协经调查发现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差错是由于开发商委托测绘部门测算错误造成的,属于预测数据,而与消费者结算却按实测面积进行计算。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预测和实测面积之分,造成消费纠纷。经消协调解,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着过失行为,同意消费者退房,并一次性补偿程某等人16万元。

   点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同时,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本案中,消费者程某等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典型性,在商品房消费纠纷中,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屋面积的条款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测量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二是实际测量面积多于合同约定面积。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率,一旦出现房屋的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消费者就可以占据主动,依据合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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