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消费维权>经营者义务>
关于旅游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2、 擅自加收服务费;

  3、 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4、 进行不正当竞争;

  5、 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6、 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7、 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8、 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