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消费维权>经营者义务>
个案分析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

  被告:浙江天之堂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之堂公司)(原被告均系化名)

  原告林敏与原告王晓文、王晓宾系母、子女关系。2006年1月23日,原告王晓文与被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王晓文以及其父母王平、林敏等共五人参加被告组织的新加坡+民丹岛六日游活动。为此,原告林敏等向被告支付旅游合同价款人民币31450元及地接导游小费人民币900元。被告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王平等人出境时未购买相关旅客个人保险。29日原告林敏等五人按被告行程安排如期出境旅游,31日原告一家从新加坡前往印尼民丹岛,当日入住那湾花园酒店(以下简称那湾酒店)。次日,根据行程安排为自由活动日。当日10:30左右原告一家到那湾酒店向游客免费开放的游泳池游泳。当原告林敏的配偶王平进入标示水深1.2米泳池游泳不久后,家人发现其被一名外国游客从泳池中抬出,因现场无救生人员,经家人呼救无人救助后,其家人自行给予人工呼吸和心脏体外按压等急救处理。一段时间后,那湾酒店的医护人员闻讯到场给王平注射了强心针等急救处理,后又将王平送往当地一家诊所抢救。但到诊所不久医生即认定王平死亡。事发后经被告协调处理王平遗体被运回国内,入境时所携当地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其疑似死因表述为“疑似心脏病”。2007年1月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价款31450元、地接导游小费900元,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1778元、丧葬费12786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二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敏及其死亡的配偶王平等人与被告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原告林敏等人出境旅游的活动,由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因王平在境外旅行期间死亡,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赔偿王平死亡的损失。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有否违约行为。

  旅行社的告知内容并非攘括任何旅客未知的内容,旅客自身具有高度注意安全的义务。由于游泳是否会危及人身安全是应当是一般个人对自己能力及相应设施具有判断力的,王平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具有判断其是否适应游泳的能力。游泳池未配备救生员并非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当地酒店及诊所未及时施救并非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的义务是办理保险义务,而非购买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未购买个人意外险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更重要的是,王平的死亡是在游泳过程中发生的,因当地医生诊断疑似心脏病死亡,故据此不能确定王平完全系溺水死亡,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其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