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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关键信息应尽正确提醒义务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高女士在2006年8月7日向上海某旅行社订购了北京双飞五日游-燕城之旅。8月18日在该旅行社网点高女士拿到票后没有看清中文字样的起飞时间,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时间是8:40,高女士误以为是晚上8:40。然而出发当日,当高女士一家赶到机场时该旅游团飞机已在早上起飞。高女士当即联系该旅行社讨个说法,并要求旅行社相应赔偿。旅行社网点的答复是:如果取消本次旅游,旅行社将扣掉高女士的违约金。考虑到种种原因,高女士还是决定参加两天后的旅游团,并在旅行社的要求下支付了部分违约金,才得以飞往北京旅游。但高女士觉得违约金付的冤枉,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不尽责才导致自己不能成行进而违约,于是投诉至消保委。
    调解结果:
    从该旅行社所提供的机票复印件上看,起飞时间为08:40,按约定俗成的方式理解应是早上8:40,如果是晚8:40,正确的写法应该是20:40。高女士没有认真确认登机时间,而依赖于旅行社的告之;而旅行社工作人员也是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明确地与游客高女士确认航班时间,因此双方均有责任。
    经过消保委旅游专业办的调解,该旅行社退还高女士所支付的部分违约金,高女士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特别是对于关键信息应准确、及时的告知旅游者,以免产生误解而影响了行程。而旅游者参团旅游,也应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每个细节,包括合同条款、注意事项、票务信息、出境游的护照和签证等等,并及时与旅行社保持沟通,为快乐旅游做好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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