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静安区消保委接到2起关于某酒店俱乐部贵宾卡的投诉,消费者反映,他们经销售人员推销,以2288元购买了贵宾卡,凭卡可享受房价打对折,此外还赠送一些优惠券。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卡和券的使用期限和范围与销售人员所承诺的不一致。
消费者李先生2007年10月购买了贵宾卡,并获得一些优惠券,其中包括一张免费在酒店住宿的优惠券,当时销售人员说该券可以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券上的有效期也印着2008年12月31日。然而,08年12月李先生想使用这张优惠券时,被告知会员卡已过有效期,需再付2千多元,续签会员资格才能使用该券。接到这起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该酒店俱乐部取得联系,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俱乐部负责人表示,他们送出的优惠券的有效期都是和贵宾卡的有效期一致的,优惠券上的日期是后来敲上去的,不被认可。区消保委指出,酒店推销贵宾卡时的承诺应当兑现,李先生的优惠券标明有效期至08年12月31日止,并且有效期是由酒店标注的,应当让李先生使用该券。经过调解,俱乐部最终同意让李先生继续使用。
与李先生的情况类似,消费者马先生于2008年12月经酒店销售人员推销,购买了一张酒店俱乐部贵宾卡并赠送一些礼券,当时销售人员承诺全国都可使用。支付2288元后马先生拿到了贵宾卡和礼券,但他发现贵宾卡和礼券的使用范围与销售人员说的不一样,只能在上海使用。经区消保委调解,俱乐部为马先生办理了退卡。
评析:
《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当多询问相关情况,如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附加条件等,最好要求商家把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写下来。而作为经营者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在推销产品时要对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做真实、清晰的介绍,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夸大宣传,提供虚假信息,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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