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武汉论坛”上,北京、重庆、香港、澳门等17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联合向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及票务代理机构和国外各大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机构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认为目前我国航空机票和电子客票上只标注外文的作法不妥,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航空公司应该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上全面标注中文说明(详见11月11日本报A1版报道)。这一呼吁发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多位法律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的这一呼吁很有必要。
机票不标注中文说明涉嫌侵权
“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的建议函反映了一个存在多年却没有被重视的问题。”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阁表示,从合同的角度说,机票或者电子客票是是航空公司和乘客间的承运合同,《合同法》有“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或许有人会说,机票和电子客票上记载的关于承运人、航班号、目的地、航班时间等已经很明确了。但我认为,合同内容明确更主要的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要明确,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格式客票要让特定的乘客明确其内容,这是《合同法》对出票航空公司的基本要求。机票和电子客票上的英文标注对懂英文的人来说没有问题,但有不少乘客不懂英文,看不懂机票上标注的基本信息。这时,机票就没有满足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如果由此造成乘客误机等情况,乘客有权向航空公司索赔。”刘玉阁说。
机票加注中文说明是法定义务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力表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机票和电子客票,只有英文而不加注中文说明,或者加注的中文说明不全面,是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一旦购买机票,就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连合同内容都看不明白,那么,如何来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文是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普通消费者在其接受航空服务时,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承运人、出票人,不管是外国航空公司还是国内航空公司,或是它们的代理机构,理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向中国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这是对中国消费者基本的尊重,也是对于法律的尊重,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晋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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