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账后发现消费明细单上有6元餐位费,经询问方知是1.5元一套的消毒餐具费,安先生认为饭店侵犯了其知情权,故将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6元餐位费,并赔偿通讯费、交通费共计3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未向消费者进行主动提示,故判决支持了安先生的诉讼请求。
4月11日中午,安先生及其朋友等4人至大食客亚运村店就餐,消费金额193元,其中含餐位费6元。该餐位费是安先生等人就餐使用的消毒餐具费用,单价为1.5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就其向顾客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明示并征得顾客同意。而大食客饮食公司就收取消毒餐具费一节并未向安先生进行主动提示,仅采取在餐具外包装上印制收费信息的被动方式进行提示,相关信息的字体又较小,此种方式不足以确保安先生对该收费行为产生认知。故法院认定大食客饮食公司与安先生之间未就收取消毒餐具费一节达成合意,被告收取原告费用无合同依据,应予返还。 司法建议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无明文规定。实践中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通常仅在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制相关收费信息,并不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并征求其意见,待顾客实际使用后即向顾客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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