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石先生向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投诉反映:2007年12月28日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一辆7座轿车,于2008年2月20日提车。新车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发生故障,短短五个月的时间里,有记录和没记录的维修竟达20多次。
2008年2月28日:半夜里就发现车载报警器无故鸣叫不停;3月15日又开始出现脚步轻碰刹车时,不时有急刹车现象;4月10日在刹车时会自动急刹车且抱死;从4月15日至25日期间,又连续更换了雨刮器、刹车总泵、刹车总成、刹车片,以及发动机两根皮带;5月18日:在自已更换轮胎时,发现随车工具的扳手头断裂,由公司宋站长派人现场抢修,调换了扳手;7月22日:车辆上坡时仍有点刹现象,踩离合器油门会上去,然后停车怠速时,发动机竟然为3500转/分,抬起离合器车辆像脱缰野马一样窜出去(现场抢修,更换控油传感器等);2009年3月10日,离合器经修理后,换档仍未解决,差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以上车辆故障本人曾多次与该公司进行交涉,但至今仍未解决。但该品牌华东区负责人黄经理却蛮横地说:进口名车(奔驰、宝马)也有质量问题的,现在该车经修理后,已属正常,再多加送几次保养就行了,不予理睬,本人在与厂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进行投诉。
根据石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同志与该公司杜先生取得了联系。3月19日下午,杜先生与该品牌上海大区销售总监龚先生两人亲自来我专业办了解了情况,对我办提出的建议比较重视,表示回公司后会立即与主机厂沟通。
后在我办的督促下,生产厂家同意我办的建议,除修复之外,再一次性经济补偿50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假如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一辆新车在使用不到6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刹车系统故障,而且多次维修仍未彻底根除,已经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车辆使用,这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其涉及到行车人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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