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志宏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复兴村营业厅(下称复兴村营业厅)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邮编:430000
电话:10010
被告:武汉奕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奕辉通讯)
地址:武昌中山路333-2(凤凰世纪家园11栋3单元801号)
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信集团)
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3091111
被告:武汉中邮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邮通通信)
地址: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2层D27室邮编:430017
电话:027-82781048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号邮编:100032
电话:010-66505588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复兴村营业厅、奕辉通讯、海信集团、中邮通通信为原告的手机免费维修并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车费损失3.15元。
二、被告中国联通在被告复兴村营业厅无能力承担判决的清偿责任时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三、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和依据:
2006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中国联通的分支机构被告复兴村营业厅购买了被告海信集团生产的型号为c668手机一台,被告复兴村营业厅开具了加盖被告奕辉通讯印章的发票。
2007年3月26日原告购买的海信手机出现故障后,原告携带发票原件到指定维修商-被告中邮通通信要求保修时,被告中邮通通信工作人员以被告海信集团规定,手机保修需要同时提供发票和保修卡,否则不予保修。原告与之交涉无果。
原告认为:
虽然原告不能提供三包凭证,但提供了发票原件,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三包范围,被告复兴村营业厅、奕辉通讯、海信集团、中邮通通信,作为移动电话的销售商、维修商和生产商依法负有对该手机提供免费维修的义务。
被告复兴村营业厅、奕辉通讯、海信集团、中邮通通信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要求被告复兴村营业厅、奕辉通讯、海信集团、中邮通通信为原告的手机免费维修并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车费损失3.15元。
因被告复兴村营业厅系被告中国联通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联通在被告复兴村营业厅无能力承担判决的清偿责任时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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