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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发票两月逾 三包享受怎么算
时间:2010-05-17 09:13 来源: 点击:

    使用手机在现在来说是十分平常的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参加电信公司的套餐服务以便宜的价格换购新款手机,即享受了套餐服务,又享受了优惠,一举两得。但是在换购手机时,消费者还应注意细节,以免换购的手机无法享受“三包”。
    消费者李小姐在某公司营业厅参加一个套餐服务,可享受优惠换购手机,便以1460元购买了一部索尼爱立信T707手机。但使用后手机出现无法充电问题,10月27日,经索爱手机检测中心检测确认手机存在性能故障。李小姐兴冲冲拿着检测中心出具的故障证明及10月21日的购机发票至营业厅换机,但遭拒。李小姐认为,其完全符合退换机条件,公司不予处理是不合理的,遂向消保委投诉。
    卢湾消保委收到投诉后即与李小姐联系,其告知拿到的检测证明是索爱检测中心出具的,且盖了章,完全符合手机7天质量问题可退换货的“三包”规定,但营业厅不认可。
    当区消保委与公司客服中心联系时,公司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们并不是因为李小姐的检测证明不符合要求才不予处理的,而是因为李小姐实际购机日期是09年8月18日。这究竟是怎么会事呢?原来,李小姐是在今年的8月18日至营业厅办理套餐服务同时换购的手机,与其手中购机发票上写的10月21日时间上差2月余。公司认为,他们可提供套餐换购手机协议,证明李小姐的实际购机日期是8月18日,以此日期计算,李小姐手机现只能包修。
    区消保委又与李小姐确认事实,其承认手机确实是8月18日购得。但其表示手机早已存在问题,但由于公司在购机时仅提供了收据,而检测需提供发票,故其未能及时作检测。后公司补开了发票,其才作了检测。而发票是公司提供的,上面的日期应认定为公司认可的其手机的购机日,并强调其根据规定理应享受退换机“三包”服务。
    区消保委要求公司解释为什么购机时未能提供发票,而补开的发票日期又与实际购机日有出入,但公司未能作出说明。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等的责任和义务。而《规定》的第八、九条明确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更换、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显然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区消保委明确指出,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为消费者退换机的责任。最终,公司给予李小姐换机处理,李小姐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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