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据中国工商总局统计,2006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监测医疗广告86万条,责令改正1.5万余条,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998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罚没金额1449.9万元人民币。该如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呢?本报约请一直关注《广告法》修改的两位人大代表来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德明认为:
现行《广告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其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规范范围有限。目前违法广告发布的途径已经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扩展到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而现行《广告法》却缺乏相对应的规范条款,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时缺乏依据。
监管手段有限。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常是“案子办完后处罚仍不能到位”。
罚则轻、惩戒力度小。违法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获利空间很大,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理与违法广告所产生的丰厚利润比,显得太轻,远未触动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如《广告法》将违法广告处罚权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同时并行的一些条例、规章又将广告的部分监督管理权授予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的监测属于药品监督部门、户外广告的管理属于城管部门等,同时监管权限、范围、责任等方面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易出现“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姜健认为《广告法》存在的四个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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