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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禁止8项内容
时间:2010-05-21 11:02 来源: 点击: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单位规范医疗广告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备案。

    通知强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下列疾病的医疗广告不准发布,分别是: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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