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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禁止使用家庭必备等词
时间:2010-05-21 11:02 来源: 点击:

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 “家庭必备”“无效退款”等词禁用


  □ 不准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保证用药安全,应当引导合理用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


  新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处方药不能越界向公众发布


  □ “壮阳广告”避开7时—22时


  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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