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广告法律>广告禁止情形>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9种内容
时间:2010-05-21 11:02 来源: 点击: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无依据的“研究发现”、“家庭必备”以及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和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局昨天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将从5月20日起施行。
    三部门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其中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的包治百病;声称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含“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承诺性用语;含“最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排他性的用语。同时,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家庭必备”、处于“热销”、“抢购”、“试用”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
    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