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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 标识设置实施新技术规范
时间:2010-05-21 11:02 来源: 点击: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实施新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该规范将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

根据修订后的规范要求,有以下19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按照《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5、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它景观设施的;
6、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7、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米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8、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9、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10、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11、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
12、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13、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14、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
15、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16、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17、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18、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19、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据了解,根据广告牌设立在建筑物顶、侧面或地面上的位置和层数不同,对广告牌的尺寸、高度、形式和使用材料等均有不同的要求。该技术规范还要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使用也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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