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3)荔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年8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一、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代理南方名酒交易中心的整体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发布、调研、监控等工作;代理期限为一年,从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二、协议所拟代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代理协议。三、上诉人的服务内容为: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 各阶段的媒体策略和具体排期分析、媒介预算建议,公关、促销活动的建议;2、报纸广告的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发布等事宜;3、影视、广播广告的创意、撰文、制作、发布;4、针对目标购买群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5、负责媒介发布的监控。四、上诉人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提交,任何发布的广告稿件,均须经被上诉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投放。五、被上诉人全年的广告费为600万元,如全年的广告费达不到300万元,广告策划书就必须另外收取28万元费用,上诉人的媒体收入为被上诉人在媒体实际投放总额中提取10%作为上诉人的佣金,媒体投放以外的单项制作费用,按被上诉人确认的报价单收费,被上诉人在媒体投放前的十天将所需费用支付上诉人,制作费及印刷费在签约后预付50%金额,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上诉人余款。六、双方签约后,被上诉人付给上诉人28万元的押金。七、上诉人的有关稿件、资料及报价未经被上诉人签字认可,上诉人单方面成品制作或媒介发布,均视为上诉人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不作任何补偿。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同月3日向上诉人支付了28万元,双方又在以下日期签订了5份单项合同:1、2001年9月26日签定《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74298元及拍片费4800元,广告发布时间为2001年9月29日;2、2001年10月10日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550802.70元,广告发布四次,最后一次广告发布时间为2001年10月20日;3、2001年10月20日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198134.10元,广告发布二次,最后一次广告发布时间为2001年10月27日;4、2001年11月3日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72935.10元,广告发布时间为2001年11月10日;5、2001年9月27日签订《广告印刷合同》,约定费用2500元。上诉人依约在媒体上发布了广告。同年9月27日至11月7日期间,被上诉人先后签收了上诉人出具的四张关于抽奖券印刷、拍片费、广州日报广告费的发票,后上诉人将发票收回。2001年12月,上诉人致函被上诉人,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尽快将所剩广告费用余额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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