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上海源正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源正公司)签订 “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 “甲方 (华美公司)委托乙方 (源正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代理发布甲方产品润僖片的相关媒体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四家报刊以及上海音乐台等四家电台,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规格每月根据甲方的委托投播单。此外,由于部分媒体实施买断价格,故甲方在签约后需向乙方预付20万元广告款,结算时需以甲方签署的广告投播单以及乙方提供的样报等作为凭据。乙方须保证甲方广告如期刊登,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2005年7月13日,源正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新闻广告公司 (以下简称新闻公司)签订了 “刊登广告合同书”,约定: “甲方 (源正公司)委托乙方 (新闻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润僖片广告,发布媒介为某晨报,广告规格为半版10次,稿件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广告发布费267500元支付乙方,付款方式为先预付一半即133750元,由上海华源正信医药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代付。”双方在 “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8月31日,华美公司按约向源正公司支付广告预付款20万元。 2005年10月31日,华源公司为源正公司向新闻公司代付了133750元。
B
协商解约引发纠纷
2005年11月底前,华美公司向源正公司提出终止履行 “广告合同书”的请求。源正公司随即将此情况告知新闻公司,新闻公司以源正公司违约为由,扣除133750元预付款中10万元抵作违约金,余款33750元退还。源正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退还华美公司10万元。华美公司要求源正公司退还另外10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正公司向其返还预收款10万元。
源正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约后,源正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即向新闻公司预定了某晨报的广告版面,同时预付了部分广告款。由于华美公司终止履行合同,导致源正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新闻公司的合同,源正公司因此承担了10万元违约金,故反诉要求华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解除后,源正公司已收取的预付款应予返还,故华美公司本诉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源正公司在未接到委托投播单的情况下,即与新闻公司签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而且由于源正公司在与新闻公司签约时,并未告知华美公司相关合同内容(包括违约金的约定),致使华美公司并不能预见其解除合同会造成源正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后果,因此,源正公司的反诉请求难以支持。一审判决:源正公司返还华美公司人民币10万元;驳回源正公司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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