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化妆品,和一家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在电视上做广告。可是,182万元的广告合同,竟然被偷掉近60万元。化妆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历经近一年的诉讼,但是,化妆品公司最终还是输掉了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化妆品公司为在广东南方电视台发布广告,便与某电视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进行协商。洽谈期间中,某广告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主动找上门来,向化妆品公司出示了一份盖有传媒公司公章的《证明》复印件,内容为:“因业务需要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南方电视台广告业务,代理期限至2006年12月30日止。”声称能为其投放广告。化妆品公司信以为真,遂于2006年7月6日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明确每天广告在黄金时间段播放的总秒数为375秒。当天,广告公司以同一标的与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约定的却是广告发布初期每天在黄金时间段播放的总秒数为375秒,而其后逐渐减少。
广告播出一段时间后,化妆品公司发现与广告公司约定时间段内自己的广告越来越少,遂向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统计,漏播的广告总秒数为10895秒, 折价587458.40元。
182万元的广告合同,竟然被偷掉近60万元。化妆品公司愤而向广告公司交涉,可广告公司却向化妆品公司发函表明:广告公司在2006年7月份接受传媒公司委托与化妆品公司签署化妆品品牌在南方电视台电视广告的投放合同;此电视广告从播出至结束实际由传媒公司投放。
2007年2月2日,化妆品公司将传媒公司列为被告、广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传媒公司赔偿1174916.80元。法庭上,化妆品公司认为广告公司是受某传媒公司的委托与化妆品公司签订广告合同, 传媒公司与广告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要求传媒公司赔偿。传媒公司表示,化妆品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且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传媒公司与广告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化妆品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该合同中既没有广告公司受传媒公司的委托与化妆品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提及传媒公司,合同对传媒公司不具约束力;传媒公司自始至终是履行传媒公司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而非化妆品公司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广告公司则坚称是传媒公司的代理人,广告出现漏播的情况与广告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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