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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令竟然写进广告合同
时间:2010-05-21 11:03 来源: 点击:

  有钱能使鬼推磨。对这句老话,信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的人,是嗤之以鼻的。但是,总有人会以为只要有钱,就可以摆平一切。

  做媒体工作,常常会遇到有人给你点钱,叫你报道什么或不报道什么。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出了矿难,矿主给前来采访的记者发“封口费”。总以为,这种伎俩,是不入流者所为,是上不得台面的。但是,最近一份合同文本,却让我大开眼界——类似的“封口”事宜,竟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合同。

  这是一份号称“全国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题为《报刊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甲方,是大名鼎鼎的海尔,乙方,是指媒体。奇文共欣赏,我把相关条款照录如下:“乙方向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本合同下的媒介上发布任何对海尔产生负面影响的文章,否则乙方每次应支付甲方十万元违约金。本条款将一直持续有效。”给了你广告,你就“一直持续”不能说海尔半句批评,包括消费者的投诉。简直就是“卖身契”。

  无独有偶,一家著名汽车公司曾给本报发来一页公函,要本报“签章”。其中一条说:“请注意当天头版上的新闻,不能有过于负面的内容,比如有关‘车祸、自杀’等类似新闻,同时不要出现其他汽车厂商的报道。”给了你广告,头版怎么编,也要听我的。口气真够大的。

  媒体要有社会公信力,就要努力使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编辑、记者要有完全独立于广告经营之外的采编权,这是中外媒体奉行的通则。媒体如在上述合同上签字,无异于“丧权辱报”。这个字,当然签不得。

  而企业,尤其是像海尔这样的著名大企业,同样要有社会公信力。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从何而来?那就是努力生产出质量过得硬的产品,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发现问题要知错即改。应该说,海尔之所以能有今天的地位和名气,就是因为他们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花了大力气。但是,人无完人,企业、产品也一样。海尔的产品,品种多、销量大,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与消费者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是很正常的。出了问题,有了矛盾,怎么办?海尔的这份广告合同说明,他们是想捂盖子,通过投放广告,来剥夺媒体的话语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但岂不知,其一,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试图一手遮天,只能是妄想,“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的媒体,总还是有的;其二,即使暂时捂住了盖子,使舆论监督一时失语,就解决问题了吗?不让问题暴露,不去积极地解决问题,问题只会越积越多、越积越大。最终受害的,不光是消费者,还有企业自身。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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