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及其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只有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统称为广告经营者。随着媒体的发展,非凡是电视的普及,广告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几乎没有人能够逃过它的“轰炸”与“袭击”。由于广告活动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深远,关乎公共利益,因此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人非凡是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 上一篇: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 下一篇:假“黄页”欲骗真广告合同
- · 广告合同纠纷案的定性
- · 邮件广告合同书
- · 设立广告合同纠纷仲裁庭
- · 广告合同案件的举证
- · 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特点
- · 广告合同期满未停播侵犯肖像权
- · 浩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 · 广告合同不慎起纠纷
- · 电子邮件广告合同惹上官司
- · 影视广告合同
- · 封口令竟然写进广告合同
- · 假“黄页”欲骗真广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