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制作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洛阳墙体广告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便于双方相互监督共同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中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甲方于 2009 年 月 日委托乙方,在 三门峡、洛阳 地区发布制作墙体广告实施工程。
二、项目价格:工程执行价格 元/平方米,工程总量 30000 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 元,大写 整。
三、工程日期: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或付款凭证后 30 天内完成此实施工程(预计为 2009 年 6 月 10日至 2009 年 7 月 10日。雪、雨、雾等自然因素及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特殊情况和中途验工、调整时间除外)。
四、工程变动:若因出现雪、雨、雾等自然因素及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特殊情况,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受阻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金额及相关费用;若甲方对墙体广告提出改动意见,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 3 日内将该工程总造价的 50 %的预
付款 元付于乙方,乙方将全部工程作完后,甲方验收后须在 7 天内将剩余款项 元付给乙方。支付方式: 电汇
六、乙方须报送工程报表(含地址、照片、面积),甲方工作人员收到后即视为该批所报工程已竣工。
七、验收方式:(方式1)照片验工(胶卷及冲洗费用由乙方承担)。
(方式2)按总工程量的百分比抽查(抽查所耗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验收期限:由该工程竣工之日算起,不能超过 7 天,逾期视为默认验收合格。
九、共识和约定:因广告媒体的特殊性,①工程结束后,乙方以电话、电子邮件、电报、邮寄等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样视为工程竣工;
②允许总工程量适当增减 平方米,最后结算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③实际施工路线允许有所调整;④墙体广告为手工涂刷,颜色、比例、精细度可能会与样稿稍有差别;⑤墙体广告非车间作业,受天气、地理资源、当地政府等外界客观因素干扰而未完成约定量的,未完成部分不予结算,但不视为乙方违约;⑥在验收中,双方如果对部分广告是否合格产生异议,对此有异议的部分广告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合理扣除或合理补做,但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合格部分工程款的正常结算,甲方不得重复验工拖欠工程款;⑦若甲方未如约付款,乙方不对广告发布后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⑧墙体广告受外界不可控因素影响,如果出现被覆盖现象,不视为乙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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