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是“浪莎”的形象代言人,后来被“美容大王”大S取代,但是张柏芝在出席厦门的商业活动时发现,“浪莎女士内衣”产品包装上还在使用她的肖像。为此,她将昔日的广告商告上思明区法院,要求赔偿她损失300万元。浪莎公司对这起肖像权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思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过被思明区法院驳回。浪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据悉,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今年4月,作为银鹭集团的形象代言人,张柏芝来到厦门参加商业活动。活动之余,她意外发现,浪莎公司在它生产和销售的女士内衣产品包装上使用她的肖像。这让张柏芝很是恼火。
张柏芝曾与浪莎公司有过合约。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万港元请张柏芝拍摄广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其后,浪莎公司以380万元高价与张续约,然而约满后,浪莎转投“美容大王”大S。
在做了公证之后,今年6月,张柏芝一纸诉状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告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要求浪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她损失300万元人民币。思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而浪莎公司对这起肖像权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浪莎公司认为,这是他们之间的广告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浪莎公司在厦门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发生行为地及结果地均不在厦门市,故思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思明区法院认为,原告张柏芝提起的是肖像权纠纷,属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张柏芝的诉称,张柏芝是因在厦门市思明区市场上发现浪莎的产品包装使用了她的肖像,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也提供了公证书证明她主张的事实,因此,厦门市思明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思明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浪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 广告合同纠纷案的定性
- · 邮件广告合同书
- · 设立广告合同纠纷仲裁庭
- · 广告合同案件的举证
- · 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特点
- · 广告合同期满未停播侵犯肖像权
- · 浩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 · 广告合同不慎起纠纷
- · 电子邮件广告合同惹上官司
- · 影视广告合同
- · 封口令竟然写进广告合同
- · 假“黄页”欲骗真广告合同